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我们建议
仲裁员主动提出回避: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间存在着可能影响到公平裁决的特殊关系;
若仲裁员本人就是案件中的某位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为血亲、姻亲关系;
或者当仲裁员未经许可私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了会面,甚至接受了他们的宴请和礼品赠送等行为时。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
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