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凡有以下任一情形发生的
信用卡欺诈行为,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
第一类,对
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内的,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支付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若金额大于前述标准,即属于“
数额巨大”的范畴,将遭受更为严厉的制裁——在五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基础上,加上罚款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额外惩罚;
而当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这其中包括了以下几种常见的
犯罪手段: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
(二)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类型,也是构成信用卡
欺诈罪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