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之后,倘若其亲属能够为他/她提供照顾与护理服务,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将有权获取适当的
护理费用,而不再重复计算
误工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护理费用的具体数额是根据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水平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综合决定的。
若护理人员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就按照他们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进行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