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无任何条款明确指出
分居达到何种年限便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
离婚这一事项,仅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即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的
协议离婚,以及无法通过协议解决争议而诉诸至法院的
诉讼离婚,其中并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婚”制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以感情不合为由而长期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仅能作为法庭判断夫妻间感情已完全破裂,从而作出离婚判决的一个法定要件之一,但并非意味着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自动实现离婚的法律效果。
在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之中,判断是否确实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不仅需要充分考量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还需
保证以下各点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首先,分居行为本身必须源自于感情出现矛盾及
纠纷;
其次,夫妻双方须正式分离居住生活并相互免除应承担的家庭责任与义务;
最后,分居时间达到两年以上,并且这两年必须是连续性的充足时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