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明确了以下三种补偿方式:
(1)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导致房屋搬迁、短期临时安置产生的费用的给付;
以及(3)因征收房屋而引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为了激励被征收者积极配合
拆迁事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会采取切实可行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体现公正公平原则。
关于具体的
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贴的金额则是由省级行政单位或是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