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拆迁能否采取强制拆除方式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当被拆迁方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且未在相关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迁离义务时,其所在区域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依法作出裁断,并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申请书,请求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2、在政府主导的拆迁项目中,若被拆迁方的房屋并非
违章建筑,那么拆迁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待法院出具
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方可进行强制拆除行为,否则将构成非法拆迁。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