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信用卡透支而发生
逾期未偿还
债务的情况,是否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则需视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
非法占有的意图决定。
根据现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规定,若是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故意实施恶意透支行为,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便有可能构成
信用卡欺诈罪。
然而,如果持卡人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那么其行为便无法被认定为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