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主张,即倒签补写的借据原则上并不会对真实存在的
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事实上,借据是在向他人借贷金钱或物品时,向对方开具的书面凭证;
当所借款项或物品如期归还之后,开具借据者将该借据予以销毁或者
撕毁以示失效。
倘若缺失了这一关键性的凭证,那么他人便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拒绝偿还
欠款。
然而,对于事后补写的借据而言,其有效性取决于具体的书写方式和内容。
借据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为交付凭证使用,另一类则是作为结算凭证。
而在事后补写的情况下,这类借据通常被视为结算凭证。
因此,在书写此类借据时,必须明确记载出
借款人、借款日期以及借款金额等重要信息。
如此一来,该借据便具有
法律效力。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与实际发生的借款过程相矛盾,以免成为
债务人逃避还款责任的借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