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毁灭失风险之承担原则如下:
若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出现损毁或灭失情况,则此种风险应由销售方负担;
反之,如在交付之后发生此类状况,则其责任便归属购买方。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实际送达视为所有权及占有权的转移,因此销售方应当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购买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货物的交接事宜。
若购买方无合理原因而拒绝接受已损毁或灭失的货物,那么从发出通知之日起,该风险将由购买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