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的案件通常依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附加或单独
罚金。
当
法人单位实施此种
犯罪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需向
司法机关缴纳罚金,对于该法人单位中对此次
犯罪事件承担
主要责任的主管领导以及负有具体实施职责的人员,同样会依法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可能伴随罚款。
如果在犯罪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
刑事犯罪问题,将会依据法律中关于惩罚程度较为严厉的条款进行
定罪量刑。
在本罪的认定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协助;
再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且
情节严重。
至于何谓“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为超过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4.
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万元;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但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