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房产分割的案件中,由于对
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或房产划分不清而导致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分割,这无疑是其中比较棘手的难题。
针对这种情况,下面我们来提供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对策:
首先,如果房屋是由夫妻当中的某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而且其已全额支付了所有房屋款项,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就应该被视为该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在
离婚诉讼当中,另一方没有权利对此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请求。
其次,如果房屋是由某一方在婚前租赁,但在婚后使用双方
共同财产购买的,并且
房屋所有权证上只登记了购买方的名字,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种情况下的房产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