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
非法侵占为目的,持卡人在超出核定的透支额度或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透支行为且经发卡行两次
催收仍未归还,超过三个月的,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侵占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