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所处以的罚款
行政处罚,其被罚者可申请分期付款至多不超过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
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通常设定在两年之内,因此,针对罚款部分的延迟或者分期支付的时限,也不应超出这个规定范围。
实际的执行时间将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并且会及时通知到受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