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够证实夫妻双方已经开始
分居这一情况的可靠
证据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首先,一方在外独立居住所签署的
租赁合同无疑是一项有力的依据;
其次,如果夫妻两人曾就此问题达成过书面的明确共识,那么这份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文件毋庸置疑也可以作为一份关键性的证据;
再者,如果其中某一方对另一方寄出了含有分居信息的正式书面函件,并以快递的方式送达,同时在快递单上的备注栏中清晰地标注了“分居”二字,且在收到该函件后至提出
离婚诉讼这段时间内,双方确实处于分居状态,那么这份快递凭证就成为了事实分居时期的重要证明材料;
最后,无论是书信往来还是电子邮件往来,只要这些记录真实反映了双方之间的情感矛盾与实际分居状况,也都可以视为有效的证据之一。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