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
借款人有权选择不对已产生的利息进行偿付,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若
借款协议中并无关于利息条款的明确规定,借款人只需返还本金即可。
其次,对于个人之间因借贷行为而引发的利息问题,如若存在约定不清或理解上的歧义,则可视为无利息约定。
再者,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
借款期限时,超出部分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人有权对此部分利息予以拒付。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利率不得超过
合同签订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便构成
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利率远超法定最高利率的贷款形式,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明令禁止且不受保护。
此外,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就
逾期利率有所约定,那么应依照该约定执行,但需确保其不超过合同签订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若逾期利率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若既
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需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
计算利息,以此承担逾期还款的
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若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需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
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