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的员工选择预告性辞去职务,敬请提醒他们需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公司,以便能够按时终止双方之间的
雇佣关系。
与此同时,当员工出现疾病或因病无法承担本职工作,或是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后面临着无法再胜任原有职位以及未能被安排到其他合适岗位的情况时,敬请贵单位务必提前三十天向该员工发出通知,或者在支付相应的
代通知金之后,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