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拆迁行为时,有关部门必须对
宅基地的面积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其是经过合法的批准程序,且均未超过预先设定的控制标准。
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相关部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我们将不予承认和认证。
同时,已获得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若超出了控制标准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就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在
拆迁补偿过程中,我们会根据
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注的面积来确认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
如果您并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拥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那么我们将会按照该批准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认定。
对于那些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上并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并且他们在按照拆迁实施方案进行安置时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将依照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
然而,如果拆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来进行补偿安置的话,那么我们将遵循这个规定执行。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