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购置的房屋,除非夫妻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即使
房产证上仅记载了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若
购房资金由双方父母共同
出资,且
产证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视作双方依据各自父母的
出资比例所共有,当然,具体情况还需依照当事方的另行约定来确定。
2、然而,也并非所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产证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时,可以理解为这是其父母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