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员工代表及全体
劳动者进行妥善友好商议之后,我们诚挚地向您推荐可以适度延长工作时间的建议。
具体而言,每日工作时长的延长上限通常不应当超出一个小时。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需要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那么每日的最长工作时长也可适当放宽至三个小时,但请注意,每月的总工作时长仍应严格控制在三十六小时以内。
若贵司在实际操作中未能遵循以上规定,敬请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