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肇事者被
刑事拘留满37个自然日之后被正式
批捕,此种情形无疑展现出问题的严重性。
刑事拘留37天后转变成有条件
逮捕,通常源于检察机关对于相应行为是否构成
刑事罪行而引发的关注与审查,并据此决定给予逮捕的结论。
在这其中,多指向已有充分可靠的
证据足以证实至少存在一项
犯罪事实;
且从情节上来说,很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
刑罚的威胁;
同时,再考虑到使用取保候审等其他
强制措施的实际效果,这些因素都共同揭示了案件本身或其性质将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和严峻性。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