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因感情破裂而选择
分居两年的夫妻,同样需要遵循
离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若有任意一方
当事人不愿离婚,均可向该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规定
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