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若有一方并未对房产做出任何经济上的贡献,那么该房产仅可被视为该购买人的
个人财产。
因此,由于房产增值部分是房产价值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不能将其视作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当面临
离婚情况时,此类房产仅需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分配,无需再行细分和分割。
反之,若在购房过程中,有一方为房产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无论该房产是否为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进行分割处理,而无需单独列出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该房产系以个人财产购买,但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了贷款还款责任,那么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
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根据保护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