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之客体,学术界众说纷纭。
然而,通说观点普遍认同债的客体应为债的
法律关系中各方
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具体行为。
然而,亦有持不同看法者主张,债的客体实则为物质性的财产或物品。
因此,上述两种观点皆具备充足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在提起
代位权诉讼时,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其次,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至清偿期;
最后,该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
民法院认定
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
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