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同时也需关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位于何处?例如,若
合同履行地点为广州市,现因业务拓展需要将办公地点从该市搬迁至东莞市,而员工对于此变更表示不能接受,针对此类情况,法律赋予了员工获得相应
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
合同签订地点和实际履行地点(即工作场所)都是相同的。
因此,我们应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准进行判断。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只有当用人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跨城市搬迁且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时,员工才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反之,若是在同一城市内进行搬迁,则通常情况下并无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