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面临拆除的房屋坐落在
国有土地之上,那么对于该类房屋的征拆补偿便需要遵循国务院颁布的第590号文件,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
按照这个条例所制定的规定,被征收者,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补偿的直接受益方。
没有房产,自然也就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而若是涉及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问题,其主要的法律依据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尽管同样是拆迁行为,但是从
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用将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至于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则应归属于这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