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贩卖毒品行为,若罪犯拒绝承认其身份,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针对该情况是无法进行严重判决的。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非
犯罪情节的
从重处罚仅有法定性的从重处罚,而并不存在酌定的从重处罚。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与
犯罪者具体实施的
犯罪行为及其应负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定,犯罪分子如具备
刑法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或者
从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在
法定刑的范围内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