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
遗嘱人拥有撤销其先前所设
立遗嘱的权力。
而在实际操作中,遗嘱人可以行使撤回权或变更权来修改已经订立好的遗嘱。
具体来说,当遗嘱人在立下遗嘱之后,又施行了与其原遗嘱内容截然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时,将被视作对原遗嘱相关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撤回和更改。
此外,如果遗嘱人在生前曾多次立下遗嘱,且这些遗嘱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内容,那么最终生效的遗嘱将会是最后一份订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遗嘱没撤销新的遗嘱是有效的。因为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使前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后一份不是公证遗嘱,两者内容相抵触,也是以后一份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