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详细阐述在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方需要准备哪些关键性的
证据材料以证明自身的
诉讼主体资格。
若您作为自然人参与诉讼,需提交能证明您身份的相关资料,例如
身份证件或者户籍文件等;
而如果您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则需要
递交主体登记方面的证明资料。
其次,为了确立
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
借条、
欠条、还款
承诺书等核心证据的真实性,这些材料都必须得到有力的佐证和支持。
最后,对于已经偿还借款的情况,您需要出示相应的收条或者每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以便于法官进行核实和认定。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他们有义务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