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办理
离婚手续所需的冷静期限共计30日。
该条款强调,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若无意愿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关系,均有权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谓“
离婚冷静期”,乃是对我国相关
法规在维护
离婚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因草率决定而产生的离婚行为所设。
具体来讲,它指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申请之后,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均可在特定时间段内选择撤回申请,从而终止登记
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