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拆迁补偿过低的情况,
当事人首先应尝试通过与
拆迁方进行深入而有效的谈判和协商来解决问题。
若未能取得双方均认可的结果,被拆迁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或者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之间,若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经过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裁决。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是被拆迁人,则该裁决将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
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第三,若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在此期间,若拆迁人已经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被拆迁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或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等方式的补偿,那么诉讼过程中并不影响拆迁工作的继续进行。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