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同时履行抗辩权,系指在不存在先期或后期履行次序的双向义务合同中,一方
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执行或执行存在瑕疵时,享有拒绝向对方支付相应款项的
抗辩权利。
其构成要素包括:
(一)必须源自于同一份双向义务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关系;
(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并无明确的先后顺序规定;
(三)双方各自承担的债务均已达到应当履行的期限要求;
(四)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