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车辆放置于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停车场内,不幸遭遇
盗窃或损伤。
在物业方能够举证证实系由汽车本身的问题或是
消费者个人的疏忽导致的情况下,物业将不负有任何
赔偿责任;
然而,若无法证明此种情况,那么物业作为负有附随义务的保管人,理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2.倘若车辆并未停放于
小区物业管理的停车场之内,在此情况下,物业作为保管人,在其保管期限内,由于保管人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之责而导致保管物品遭受毁损或灭失的,保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若保管行为属于无偿性质,且保管人能证明自身并无重大过失时,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