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告破产后,其
债务偿付应遵循如下的先后次序:
首先是支付破产费用,其中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支出:
第一,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司法费用;
第二,管理、评估并最终分配
债务人资产所需的相应成本;
最后,
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费用、薪酬及雇佣员工的相关开支。
其次是共益债务,这是指在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为保障所有
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同时确保
破产程序能够顺利推进而产生的债务。
在优先偿还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剩余的
破产财产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偿付:
首先,破产企业
拖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
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其次,破产企业所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的税款;
最后,普通
破产债权。
《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
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