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若被发现存在未曾处理过的罪行时,其
追诉时效该如何计算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通常情况下,此种情况应自
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点,则应
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另一方面,若罪犯在被检察机关追诉的
有效期间再次
触犯法律并构成新的
罪名,那么前次罪行的追诉时效将从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