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況下,看守所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進行的提審次數主要取決於案情的具體狀況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內容。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
被拘留的人士,應當在其被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首次問訊。
此外,當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
逮捕時發現有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官員當面陳述等特殊情況出現時,也可以依法對該犯罪嫌疑人進行問訊。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可以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
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