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若受害者是故意遭受自行车撞击的,那么骑行者无需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若受害方对于损害事件或其规模之扩大部分存在蓄意行为,则可豁免加害方的法律责任。
然而,这也存在例外,根据公认理论,倘若加害方实施了故意
侵权行为,且受害方对于损害事件的发生亦为故意为之,那么仅能适度减轻加害方的法律责任,而无法彻底免除其责任。
然而,若受害者采取了恶意
讹诈的手段,即所谓的“碰瓷”行为,那么骑行者将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若骑行者原本就有意撞击受害者,且受害者故意让自己
被车撞到,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骑行者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