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若有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自行背负的
债务,即使该笔款项并未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签字确认,也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需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而产生的债务,即便另一方并未对此进行签字确认,此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范畴,而是应当由负债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其配偶则无须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