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活动必须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开发商需全面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书;
(2)须持有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照所提供的商品房规模进行计算,其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应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须已明确施工进展情况及完工交付日期;
(4)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递交预售登记申请,以获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