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的是,若
当事人在婚姻期间所欠下的借款尚未偿还,那么
债权人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通常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必须提供有力
证据来证明该款项实际上是用于
婚姻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夫妻之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并应由两人共同承担的经济压力。
反之,若无法提供此类有效的证明资料,那么法院将不会采纳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付此项
债务的诉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