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确实存在强制拆除的可能性。
根据现行
法规的规定,若被拆迁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请求,亦或是未按补偿决定所指定的期限完成搬迁工作,那么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有权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裁决,并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强拆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主导的拆迁项目中,如若涉及到被拆迁人的房屋并非
违章建筑的情况,那么拆迁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待法院依法出具
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方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反之,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均属
违法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