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居住于建筑物中的租客所实施的
高空抛物事件,出租方无需负有法律上的
赔偿责任,因为高空抛物事件的最终责任应归咎于高空抛物者本身。
然而,当物业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时,则必须自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而对于高空抛物这一
违法犯罪行为的
责任人,我们将依据以下三个原则进行认定和追究:
首先,
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即为责任人;
其次,高空抛物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若建筑物使用人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自身并非
侵权人,那么他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
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