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运用中,
取保候审机制是可以进行撤销的。
简洁明了地讲,取保候审制度,即是指在
刑事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之中,对于已经遭受
刑事追责但尚未遭到刑事
羁押的涉案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相关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而依法责令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出具相应的
保证文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且及时到场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当被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取保规定或者需要对原有措施进行调整时,便可依法撤销原先的取保候审决定;
而当取保候审的
期限届满之时,也应及时解除该项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