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借款后对方
拖欠款项不予偿还的情况下,建议您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若无法达成共识,也可以考虑申请支付令来促使对方履行
债务;
如果以上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则可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当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
欠条等以及能够证明双方借贷
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其他相关
证据。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当事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并未载明
债权人姓名,但只要持有该凭证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来证明其债权人身份,那么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合理且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