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中受侵害人身亡的情况下,一般的
赔偿义务方通常并不会给予其
误工费的补偿。
误工费这个概念所指的是,
责任人有责任向获得
损害赔偿权的
当事人支付的,在受害者遭受伤害至完全恢复痊愈的那段时间里,由于无法如常地进行工作而实际减少了的收入部分。
然而,一旦涉及到死亡,就意味着受害者已经无法得到治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