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程序中,如您在提出
离婚申请之后的一个月内决定不再继续办理此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即“
离婚冷静期”。
具体来说,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您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如果有任意一方
当事人表示不愿离婚,均可向该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述期间届满后的三十天之内,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临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申请并领取
离婚证书;
若
逾期仍未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已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