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
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之损失的法律承担规范如下:
若本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其相应的民事义务,通常情况下将无需承担此项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即指那些无法预知、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克服的客观状况。
当相关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其
合同义务时,参照针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具体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然而,如果该当事人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那么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也不能豁免其应当承担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