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者遭遇以下特定情形,即便交
付定金,亦可全额予以退还:
1.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身的原因,购房者未能在预定期间内成功获取
房屋所有权证书;
2. 开发商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不齐全;
3. 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实际面积与合同中所规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异超出了3%的范围;
4. 由于非买卖双方责任造成的
按揭贷款合同无法顺利办理;
5.
房屋交付时间严重滞后。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