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结婚前双方一方
出资购房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者是在结婚前已全额支付了房屋款项且
房产登记在其自身名下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所购置的房产应被视为个人
婚前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
夫妻共有财产的划分。
也就是说,即便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另一方也无法对此提出任何分割请求。
另外,如果在结婚前一方已经偿还了所有的贷款,但是直到婚后才获得
房产证的话,同样可以将此种情况视为个人婚前财产。
在此情况下,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
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无权对该房产提出任何分割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