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需要了解的是,在我们伟大的祖国,夫妻间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正如我们常言道,“婚姻如山盟海誓般,坚不可摧”,然而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即使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但此等约定仅对夫妻二人产生约束力,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此情况下,若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之
债务提出主张时,应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