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约终止之际,
租赁方需依法履行如下各项义务:
首先,
承租人必须归还租赁标的物;
其次,未付清的租金也须全数支付;
再者,对租赁标的物进行
恢复原状;
最后,确保租赁物没有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在返还的租赁物上,应当能反映出按照约定使用及根据其自身特点所达到的良好状态。
另一方面,
出租人负有
保证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满足承租人依照协议规定正常使用和受益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